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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一旦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新增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亦被规范,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全国或各地的传染病疫情数据。当出现疫情爆发或流行情况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有权授权省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信息。
法律分析: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法律的规定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文确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平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报告”有哪些规定?
1、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报告有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执行职务人员,在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必须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其卫生部门规定的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
2、法律分析:法定传染病指的是各政府在其传染病防治法规内,条列出特定项目的传染病发生时,医师或医疗机构需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疗甚至隔离等措施。被列为法定传染病者通常是具传播速度快、病情严重、致死率高等特性。
3、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强化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一旦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新增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
4、对依法应承担报告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文规定不得隐瞒、谎报或延迟报告传染病疫情。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受到惩处。
5、《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全国范围内的疫情信息,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若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亦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区域疫情。公布信息需确保及时、准确。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医疗保健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作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有义务执行相关疫情报告职责。
哪些规定属于疫情信息发布与公布的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全国范围内的疫情信息,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若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亦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区域疫情。公布信息需确保及时、准确。
3、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得到修订与完善,新设立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4、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得到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卫生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各地的疫情信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部门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省级卫生部门可授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信息。任何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人,应立即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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